: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近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提供参照使用的文本,对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着重要意义。本报今日刊发专题报道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近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为帮助基层广大干部群众认识、理解、用好《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答: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流转办法》),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配合《流转办法》的实施,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把规定条款具体化为合同条文,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发布合同示范文本,一是要件完备,便于农民使用。实践中,部分农民群众因为觉得签合同麻烦,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制作签订合同,往往通过口头约定流转土地经营权,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调处困难大,有些合理诉求也难以得到满足。合同示范文本要件齐备,流转时可以拿来就用,发生纠纷时查有实据,方便了农民群众。二是规范统一,便于权益保障。实践中,有些农民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合同起不到保护流转双方尤其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合同示范文本中列出的权利义务更为规范、完整、具体,既可以更好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醒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三是约定清晰,便于明确责任。例如,《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中都含有耕地保护条款,禁止承租方(受让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明确了承租方(受让方)保护农地的义务,不仅有利于农地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