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号转发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范围,属于项目免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明确: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精神,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三条是对龙头企业而言,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只要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免税的。
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是对项目免税。如果龙头企业同时是新技术企业,企业可以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两项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