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质监部门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压缩天然气加气机从1998年在我国开始投入使用时,一直采用体积(立方米)作为计量结算单位,这需要输入密度系数进行折算。而由于天然气密度受气源、时间等因素影响会发生变化,导致以体积作为计量结算单位不完全准确可靠,一定程度上影响贸易结算的公平公正。
为保证加气机计量结果更加准确可靠,国家质检总局决定采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于2012年12月3日发布新的计量标准,将加气机的计量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更改为质量千克。2013年6月3日正式实施,实施过渡期为一年。 (本报记者 陈泥)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魏欣倩)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新规部署,从本月起到7月1日,我市20个加气站的118支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将逐步进行计量单位改制,将计量结算单位由体积“立方米”更改为质量“千克”。在昨日下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计量单位改制对消费者所加天然气的数量、支付的费用没有影响。
我市现有4800多台出租车、500多台公交车使用压缩天然气。全市加气枪计量单位改制工作将于6月底前全部完成。7月1日起,我市所有在用和新添置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均必须符合国家新的计量技术法规要求,采用千克计量单位,否则不能使用。
计量单位的更改,会引起压缩天然气单价的变化吗?质监部门解释说,计量单位的更改必然引起单价相应变更。“将体积单价(元/立方米)改为质量单价(元/千克),需要依据当前的密度值进行换算。”也就是说,用原来的体积单价除以原来的密度值,得到的就是更改后的新的质量单价。
昨日的通气会上,市物价局相关人士也指出,压缩天然气实行指导价,车用压缩天然气则是以90号汽油的比价来定价,最高限价为5.36元/立方米。而当前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单价是5.27元/立方米,在本市标准密度值(0.6684~0.6804)千克/立方米的范围下,取最大密度值0.6804千克/立方米换算,则新计量单位的单价为:(5.27元/立方米)÷(0.6804千克/立方米)=7.745元/千克,这是计量单位更改后的等值单价。
说法:质监人员表示,此次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计量单位的更改,其显示的车用压缩天然气单价将进行等值更。